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503民初4179号 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东双林村双济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强公司)与被告***、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刚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683438.9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和解而放弃的违约金15689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105.90元(以未付款683438.90元为基数按照LPR1倍标准自2023年3月1日暂计至2023年10月5日,实际金额支付至**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5.判决被告亚顺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被告亚顺公司因承建“湖州南浔护国罗汉院”需要与原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对混凝土价格、浇筑数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混凝土,切实履行合同,但被告***、被告亚顺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货款。原告于2022年向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支付货款,诉讼后三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并解除了对两被告的保全措施。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履行了第一期的付款义务,但应于2023年9月30日支付的款项未按照协议履行,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再次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故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无异议。 被告亚顺公司答辩称,其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系因贷款急需账户解冻的形势下迫不得已而与原告签订的,该行为依法应当撤销;被告***涉嫌伪造其公司印章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本案债务属其个人债务,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刚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律师费票据及付款记录各1份,被告***质证后认为三性无异议;被告亚顺公司质证后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均不是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付款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律师费票据无异议。 被告亚顺公司向本院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其抗辩意见。庭后,其公司经释明仍未在移动微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即立案通知书。 对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和解协议及付款记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亚顺公司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证言,经审核,缺乏证明目的,不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和解协议》1份,**:原告(以下称甲方)于2022年8月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以下称乙方)、亚顺公司(以下称丙方)支付货款883438.90元、违约金122837.29元、律师费80000元。诉讼过程中双方本着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多次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883438.90元、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80000元,合计金额983438.90元,该款项分两次支付,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683438.90元。丙方同意对乙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自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 二、各方在签订和解协议并且甲方在收到30万货款后,甲方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乙方、丙方的诉讼,并解除对乙方、丙方的保全措施。 三、诉讼中产生的受理费7856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607元,合计13463元,由乙方承担并于签订和解协议当日向甲方支付。丙方同意对乙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自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期限足额支付货款,如乙方未在和解协议签署当日支付30万元货款或者丙方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则本和解协议无效,甲方有权不向法院撤诉,继续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如乙方未于2023年9月30日向甲方支付剩余683438.90元或者丙方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则甲方有权继续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乙方、丙方主张权益,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支付甲方在本次和解过程中放弃的违约金156898元并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自2023年3月1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LPR1倍标准至实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 五、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完所有款项或者丙方足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甲乙丙三方针对护国罗汉院项目下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不存在任何纠纷。 六、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利在丙方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乙方追偿,追偿纠纷由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八、各方就本和解协议发生纠纷由南浔区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丙方应承担甲方由于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另查明,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亚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上述签订当日支付原告300000元。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刚强公司与两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亚顺公司抗辩称,其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系因贷款急需账户解冻的形势下迫不得已而与原告签订的,该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本院认为首先证人***的证言其明确陈述了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的背景,其证人只是听说而来;其次,被告当庭也认可签订该和解协议系其公司授权的委托代理律师签字确认;最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于签订和解协议当天主动履行了300000元,虽被告***认可伪造其公司印章,但其公司自愿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现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83438.90元、因和解而放弃的违约金156898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683438.90元为基数,按照LPR1倍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计至实际**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7元,由被告***、被告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