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9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临波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龙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
负责人:钟家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伍兵,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原审第三人伍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上诉人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谈光丽
审 判 员 任文磊
审 判 员 刘一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小莹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