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4461号
原告:涂国,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双,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临波路**。
法定代表人:龙刚,职务不详。
被告:何念均,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涂国与被告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念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涂国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国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原告涂国负担。
审判员 卢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