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宏静,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文,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胜利街道贺炯社区1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宏静,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文,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满族,电工,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3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成波
审判员***
审判员路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宏
法官助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