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85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显法律师所律师。
被告:滦县古城碧桂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古城君悦湾18栋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程,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4日生,住吉林省辽源是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天律师所律师。
***与滦县古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