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3执622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0)辽0103执62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412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