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22民初305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胜利街道贺炯社区1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宏静,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宏静,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