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875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386772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胜利街道贺炯社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0Y8ATC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国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名下的价值6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