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5293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被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庐巢路七里小学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