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9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庐巢路七里小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CQC50(1-1)。
法定代表人:马云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艳,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罗埠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7241304Q。
法定代表人:王宜富,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皖0124民初4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庐江支行(账号:13×××90)的存款900000元。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庐江支行(账号:13×××90)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灿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姜丽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