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92号
申请人: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庐巢路七里小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CQC50(1-1)。
法定代表人:马云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艳,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罗埠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7241304Q。
法定代表人:王宜富,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庐江支行(账号:13×××90)的存款9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其提供金额为9000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庐江支行(账号:13×××90)的存款9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文凯
审 判 员  张 灿
人民陪审员  姜丽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