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申发与许家保、张长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1019号

原告:高申发,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家保,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张长贵,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庐巢路七里小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COC50。

法定代表人:马云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申发与被告许家保、张长贵、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申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被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家保、张长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申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家保、张长贵、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6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此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建设庐江县冶父山镇村村通畅通工程,工程位于铺岗村、明圣村,工程在具体施工中由被告许家保、张长贵负责施工。因被告施工需要,原告于2018年组织十多个人开始给被告承建的工程从事劳务清包工作,截止2019年1月3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86000元,许家保、张长贵于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结账单1份,经催讨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给付40000元,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置之不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许家保、张长贵未作答辩。

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辨称:本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许家保是分包人,但其未完成所有工程,本公司已经超额支付给许家保款项,余下的工程由本公司自己完成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案涉工程中为本公司提供劳务。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申发提交证据有:身份证、收据。

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本院对高申发提交的身份证、收据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庐江县冶父山镇2017年农村畅通工程(铺岗村、圣明村)道路工程施工”后,转包给许家保、张长贵实际施工。许家保、张长贵又将部分路段劳务工程分包给高申发,双方就包清工费于2019年1月31日进行了结算,出具了一张包清工费的单据,注明:程老、长厂、洪庄、大庄;捌万陆仟元。核实许家保,情况属实张长贵。并注明2019年2月3号三匠公司付4万元,下欠46000元。后许家保、张长贵未支付该费用,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高申发为许家保、张长贵提供劳务,许家保、张长贵应依约定支付报酬。许家保、张长贵欠高申发劳务款46000元未付,有双方结算的条据为凭,事实清楚,现高申发诉请许家保支付所欠46000元劳务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利息,可自起诉时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高申发要求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家保、张长贵欠原告高申发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高申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许家保、张长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雅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褚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