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民初3659号
原告:宛志文,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庐巢路七里小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CQC50。
法定代表人:马云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许家保,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张佳佳,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宛志文与被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保、张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宛志文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宛志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宛志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宛志文负担。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