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宛志文与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民初3659号

原告:宛志文,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庐巢路七里小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CQC50。

法定代表人:马云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许家保,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张佳佳,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宛志文与被告安徽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保、张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宛志文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宛志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宛志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宛志文负担。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