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104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2号30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金帛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2号30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帛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104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辽宁金帛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人民币2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5元,因被执行人辽宁金帛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