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2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2号30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全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5号1-10-31。
法定代表人董金凯,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全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全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全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全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阳银亿空间膜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丽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