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5036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
被告:***,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系***叔叔。
被告:安徽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三路木清华4#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QRTW2U。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