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慎载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1102号
申请人:巢湖市慎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官圩行政村金码头城25号楼四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PY22X2。
法定代表人:朱合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159号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RX60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慎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11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慎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