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3711号
原告:巢湖市慎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官行政村金码头城25号楼四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PY22X2(1-1)。
法定代表人:朱合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夏放,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159号1幢2楼(赵家饭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RX60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公司总经理。
原告巢湖市慎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巢湖市慎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巢湖市慎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