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45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莘公路2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29912990。
法定代表人:周树荣,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根据其申请,作出(2019)皖0102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临沪东路355号湖景花园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吴房权证汾湖字第××号】,以及***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学院路1000号****住宅小区三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经本院审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且该裁定现已生效,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临沪东路355号湖景花园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吴房权证汾湖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学院路1000号****住宅小区三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