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铭航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航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2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航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政府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34119320XA。
法定代表人:任岩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航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辽028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资款164025元及利息,执行费:2360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接受传唤亦未提供送达地址。2022年9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查,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振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