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95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李成玉(实习),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13898U。
法定代表人:高源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姗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