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04。

法定代表人:高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叵,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上诉人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18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华麦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185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叵、***将上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理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04,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管辖范围。2.原审裁定错误认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叵、***起诉依据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即便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所确定的不动产纠纷范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综上,原审法院以本案为不动产纠纷为由,裁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错误。

**叵、***二审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叵、***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与华麦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南浔区硬长桥农民新村一期木工工程,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有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并不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综上,华麦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项 炯

审 判 员  沈 杰

审 判 员  朱 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孟 寅

书 记 员  步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