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21民初1220号
原告***,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赣州市赣县区,现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吴世纪,赣州市赣县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政务区新地中心A座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4512B。
法定代表人袁兴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宏权,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世纪、被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劳务工资9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的诉讼代理费6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赣县华润万橡府园林硬装水电工程劳务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以劳务承揽报价单的项目为准,合同价款采用报价单确定的125000元包下。合同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接受被告管理员赵祥林的指挥,配合其泥工、木工、园林工的进度安装水电景观设施,工程于7月竣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四次共计支付35000元,尚欠9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拖欠至今。
被告被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和报价单的约定原告承揽工程的劳务总价12万元,不是12.5万元,5000元是奖励项,即原告满足工期,配合管理,现场无重大失误的情况下才给予奖励。原告不具备取得奖励的条件。2、报价单明确约定12万元所包含的项目范围,原告必须按照合同2.2.1项约定无设计变更、增加、减少,不予变更工程款和报价单备注无图纸变更不作价格修改的约定,按要求完成报价单中所有项目,2018年6月22日案涉工程总承包方对原告承包的施工范围进行了调整,减少了原告承揽的项目范围,如售楼部东面取水阀、残坡排水沟、大门侧后方排水沟、景石灯带、景观亭灯具、后场廊架灯具,原告没有实际施工,并且原告施工不符合施工要求,多次要求原告维修,原告没有维修。原告未完成工程量、不合格工程量合计27450元,应予以扣减。3、原告严重违反合同要求,2018年6月2日前完成工程,但至2018年6月21日仅完成部分内容,导致总承包方减少工程内容,原告承包范围也减少。4、承揽合同4.2.2和9.1项约定原告完成工程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结算,提供结算报告和资料,并预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结清,原告至今未完成工程,5双方没有办理结算。5、原告主张的诉讼代理费,合同中没有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赣县华润万橡府园林硬装水电工程劳务承揽合同》,合同约定:”(1)、承包范围清单图纸所列内容所有水电工程工作作业项目,后期增加及变更的图纸均在承揽范围内,考虑满足此项目工程进度要求、质量要求、现场环境等9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以内,后期不给于任何调整)。(2)、承包方式:以清包工方式完成承揽范围的工作量,合同价款采用图纸清单总价方式确定(无设计变更增加减少不予变更工程款)。(3)、合同工期:2018年4月22日开工,工期不多于40天。(4)、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见清单、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支付合同结算款的95%,合同结算款的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息结清。”2018年4月22日赣州华润示范区景观机电劳务承揽报价单约定劳务工程总价12万元,加班保证工期、配合管理奖励5000元(满足工期、配合管理、现场无重大失误),蓝图内图纸清单量包干综合人工费,如无图纸变更不作价格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开工至2018年7月16日竣工验收。截止2019年2月4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工资55000元。2018年4月25日被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赣州华润万橡府项目售楼部园林景观(硬景)劳务分包工程合同》,2018年6月22日根据业主要求,因被告人力、物力不足、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为保证6月30日整体竣工,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决定将示范区后场园林景观另行发包,其中景观亭、廊架仍由被告施工完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赣县华润万橡府园林硬装水电工程劳务承揽合同》、赣州华润示范区景观机电劳务承揽报价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和汇款电子回单、工作联络单、《赣州华润万橡府项目售楼部园林景观(硬景)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承揽合同及劳务报价单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总价12万元,奖励工资5000元,原、被告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因被告人力、物力不足、施工进度滞后,导致总承包方调整被告合同承包范围,但无设计、图纸的变更,也使原告施工工期延长,违约责任不在原告,因此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5000元奖励工资条件和原告有未完成工程量,应扣减劳务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因原告的违约过错造成施工不符合要求,被告辩称原告施工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维修,应扣减维修费2545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诉讼代理费的承担责任,原告要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谢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