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左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30民初257号
申请人:***,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左光明,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申请人:***,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54241353M。
法定代表人:左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城北工业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31464307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左光明、***、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和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左光明、***、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左光明、***、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段伟良
审判员龙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