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30民初2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世和,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申请人:***,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5424135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城北工业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3146430763。
法定代表人:杨春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世和与被告***、***、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8)赣0830民初257号裁定,查封或冻结了被申请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世和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世和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伟良
审 判 员 龙 勇
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