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左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30民初257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5424135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城北工业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31464307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段伟良
审判员龙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