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斌,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54241353M。
法定代表人:左光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斌诉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464.29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晓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