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30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54241353M。
法定代表人:左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城北工业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3146307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8)赣0830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9216609227000140账户存款33789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