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30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54241353M。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8)赣0830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新县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9216609227000140账户存款3565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