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冈县常宏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与秦锐、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民初3800号之一
原告:凤冈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27590795981N。
法定代表人:唐文政,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宦,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红,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茶园路国企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27322679802X。
法定代表人:江龙飞,公司董事长。
原告凤冈县****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1月26日,原告凤冈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凤冈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保全费1308元,由凤冈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林林
书记员陈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