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汇聚财商贸有限公司、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27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聚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保利未来城市B2地块77#楼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02MA6DJ08UX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茶园路国企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27322679802X
法定代表人:*龙飞,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汇聚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霜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霜宁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汇聚财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55,25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824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5,95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汇聚财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黔0327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钱省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肖斌
书记员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