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2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中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汉王路与凤凰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RFN4C3。
被执行人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磙唐新村20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14132M。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中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虽保全了被执行人在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但目前该工程尚未结算,无法提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花豫洁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