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4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磙塘新村20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14132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2456.00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童中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