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庐江县银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五、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430号

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石头镇石头社区周屋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2902452L。

法定代表人:殷光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0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金座27-28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2810P

法定代表人:屈登高,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勇,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5585XD(1-1)。

法定代表人:胡恺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勇,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磙塘新村20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14132M。

法定代表人:鲍志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05月16日出生,住住安徽省庐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庐江县石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石头镇鑫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2490T。

负责人:孙虹,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奉天建设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庐江县石头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纯万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人民陪审员  左敦玫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