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505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长城万富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2810P。

法定代表人:屈登高,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勇,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碳塘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14132M。

法定代表人:鲍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庐江县石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庐,住所地庐江县石头镇鑫石路**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2490T。

法定代表人:孙虹

被告: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台创园合铜路与广巢路交叉口科技服务中心办公楼**信用代码1230124MB129627X9。

法定代表人:俞德胜,该单位主任。

上诉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县石头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由于原告仅对部分结算金额起诉,导致还款事实无法查清,属无具体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