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浩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334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灯亮,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A6幢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82113W。

法定代表人:路井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钦,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军,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钦,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浩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庭审,原告***虽然有证据证明302万元汇入被告时军账户,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安徽浩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时军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关系,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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