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续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特20号
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10。
法定代表人:黄家凡。
申请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73515685D。
负责人:丁尔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6日经旬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前支付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7733358.62元。
二、如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逾期未履行,则从结算之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12%支付利息。
三、本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本纠纷所涉及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经旬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旬人调字(2022)第00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舒
书 记 员  隆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