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鼎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鼎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9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合***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鼎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2792.14元【其中赔偿款188066.4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74.69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1日)、案件执行费27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