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终6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负责人:李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平利县德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徐信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平利县德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贺世辉
审判员 何 波
审判员 刘慧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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