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654号
原告: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龙山乡沈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921862630。
法定代表人:尚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2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091010XA。
法定代表人:徐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P428C。
法定代表人:杨志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