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6520号
原告:佛山德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二路18号中汇大厦1813室。
法定代表人:唐洁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婉君,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安徽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佛山德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德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德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辰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