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6执6640号
申请执行人:全恒,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全恒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513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79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属主动履行,总执行金额73566.82元(含执行费988.67元)。本案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