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号琥珀名城和园21幢2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EM0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学,男,50岁,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对**学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对被告**学撤回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安徽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