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号琥珀名城和园21幢2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EM0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学,男,50岁,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对**学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对被告**学撤回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安徽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