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金龙美湖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15351号
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104号1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85741L。
法定代表人:漆国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龙美湖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国瑞中心7楼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5676XR。
法定代表人:龙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龙美湖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红日照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昌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