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重庆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工业园A区井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72765T。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104号1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85741L。

法定代表人:漆国平,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侵犯专利行为的管辖规定存在冲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但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根据该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均无权管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案专利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属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重庆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新府

审 判 员 唐昭江

审 判 员 邢江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严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