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41号
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104号1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85741L。
法定代表人:漆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铭,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工业园A区井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72765T。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炜,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云,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蓓 人民陪审员 陈 尧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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