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4民初7290号 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104号1幢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8574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19501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