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4民初7086号
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104号1幢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857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大学科技园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306335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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