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3288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淑珍,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杨店社区中大街交口向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GH78G(1-3)。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
被告:汪世华,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茂,南陵县弋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世华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鲍作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