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57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显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汽车,予以查封;
三、将担保人刘显燕、周立满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旭景家园综合楼,权利证号:吉(X)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四、将担保人刘显燕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